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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9-30 来源: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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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永宁县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最大程度减少损失,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订)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规范》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永宁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宁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危及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安全,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遵循“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快速反应”方针,按照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开展。

1.5分级标准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受害对象等情况,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依次采用蓝色预警(IV级)、黄色预警(III级)、橙色预警(II级)和红色预警(I级)表示。

1.5.1红色预警(I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I级):

(1)陆生野生的动物种群爆发I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大面积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县级发生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并在陆生野生动物种群间传播,且可能存在扩散风险,危及社会公共安全;

(3)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发生同种重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II),并有证据证明存在关联性,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

(4)县应急办公室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1.5.2橙色预警(II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II级):

(1)陆生野生动物种群爆发Ⅱ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大面积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一个乡镇两个以上行政村发生同种较大突发陆野生动物疫情(Ⅲ级),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

(3)县应急办公室认定的其他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1.5.3黄色预警(III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III级):

(1)陆生野生动物种群爆发III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大面积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一个行政村的两个自然村以上行政区域,或不同县市相邻两个自然村发生同种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IV),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

(3)县级应急办公室认定的其他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1.5.4蓝色预警(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IV级):

(1)在一个自然村内发生除I、II、III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以外疫病引发的疫情,并造成陆生野生动物死亡的兽间传染病或人畜共患病,而且该疫病可能呈大面积扩散趋势。

(2)县应急办公室认定的其他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县林草局可根据县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实际发生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永宁县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应急副总指挥:县林草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县林草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市监局,各乡镇(街道)及生态林场主要负责人。

应急指挥部下设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设在县林草局,县林草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事件各项应急工作,研究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决策和部署;决定实施和终止预案。讨论、研究、协调、解决各乡镇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过程中的问题,帮助调剂所需人员、物资和设备。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与野生动物疫情应急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上报工作;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布局设置、监测人员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隐患排查和应急物资的准备与管理工作。

2.2.3应急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信息,协调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与县林草局、卫健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联合组织举办相关宣传活动,普及陆生野生动物防疫知识。

县林草局:负责组织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订全县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组建和完善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体系,提出启动、停止突发野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协调调拨疫苗、部分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统一组织实施、检查督导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防控措施。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陆生野生动物防疫专家小组,成员由动物疫病防治、动物卫生监督等方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对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出技术建议,参与制订应急处置方案,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参与应急工作评估。

县卫健局:负责协同县农业农村局开展人畜共患疫病防治工作,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疫情监测以及病人的救治工作;指导疫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防病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等基础设施建设。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陆生野生动物防疫经费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保障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防、监测、应急处置及陆生野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运行经费,加强资金监管。

县公安局:负责疫区治安、交通管制,协助做好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疫区封锁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向疫区提供救灾物资,救助受灾群众。

县交通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工作的运输保障,配合县林草局做好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环节检疫监督工作。

县市监局:加强市场监管,负责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防止病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宣传政府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的方针、政策及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普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知识,宣传报道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

各乡镇(街道)及林草局(生态林场):本辖区内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参照本预案,积极组织、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时采取扑灭、无害化处理、消毒、预防等措施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2.3现场处置组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现场处置组由应急办公室从各成员单位调集人员组成,受应急办公室的调度和派遣,负责疫情现场的指挥、协调、调查、处置等工作。

2.4信息联络和后勤保障组

信息联络组设在应急办公室,负责与现场建立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应急办公室报告。后勤保障组设在应急办公室,负责联系组织供应现场处置所需物资。

2.5组建专家组

应急办公室组建专家组,由县林草局、农业农村局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向自治区、银川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申请专家支援,为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相关应急处置人员进行培训;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配合县应急办公室处置疫情相关工作。

3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监测

3.1.1 监测单位和人员

重点专项监测由县林草局相关人员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时段主要疫源陆生野生动物和重点疫病进行专项监测。日常监测由县林草局(生态林场)及各乡镇相关人员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调查,掌握疫病基本情况和变化动态。

3.1.2 监测范围

作为储存宿主,携带着能向人或其他动物传播造成严重危害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已知的陆生野生动物与人类、家养动物共患的重要疫病;对陆生野生动物自身具有严重危害的疫病;在国外发生,有可能在我县传播的与陆生野生动物密切相关的人或家养动物的重要传染性疫病;突发性的未知疫病;异常死亡的陆生野生动物。

3.2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2.1责任报告单位

县林草局;各湿地公园、林场;野生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3.2.2责任报告人

县林草局工作人员;各湿地公园、林场工作人员;野生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3.3报告形式

县林草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随时报送进展情况;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报送总结性报告。

3.4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应急办公室报告。接到报告,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做好现场保护、防疫、调查等相关工作。认定为疑似疫情后,县应急办公室将有关调查情况会商防疫部门意见,应在半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区市林草部门。

3.5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是否是迁徙物种、同种陆生野生动物数量(人工养殖陆生野生动物免疫情况)、死亡数量、诊断情况;

(3)是否有人员感染以及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6疫情确认

县应急办公室接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报告或疑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报告后,立即告知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样、报(送)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同时做好复检样本留存、现场封锁隔离、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确诊为某种疫病后,由县应急办公室专家组进行会商评估,并分级处置启动应急预案。

3.7野生动物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和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联系电话:0951-8012601)。

3.8先期处置

对可能演化为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事件,县应急办公室要协调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并进行封锁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3.9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信息发布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信息由县应急办公室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县应急办公室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发生动物疫情范围局限、危害程度较小且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处理、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地区,县应急办公室要向林场及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疫情通报,要求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应急办公室的统一指挥,支援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 IV级响应

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应急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2.2 III级响应

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应急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3 II级响应

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应急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评估、督导和检查;在应急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开展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2.4 I级响应

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启动应急预案,在县应急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开展突发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疫情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消毒;做好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群防群控。

县应急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县人民政府或由县人民政府上报上级应急处置机构。

4.2.5同时发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当疫情涉及两个县以上行政区域时,首先启动疫情发生地本级预案,同时由县应急办公室协调并上报上级应急处置机构,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3 县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野生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4.4 应急响应终止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同种群动物处置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时;彻底消毒后,经专家组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分级程序报批,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由国家林草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由自治区林草局会同动物防疫部门和专家组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国家林草局报告。

较大突发陆生动物疫情由银川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工作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自治区林草局报告。

一般突发陆生动物疫情由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工作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报告。

5后期处置

5.1生态恢复与重建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处置完成后,县应急办公室指导发生疫情所在乡镇清理现场和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等。根据疫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排除隐患。

5.2奖励与补助

县应急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对参加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等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救治及经济补偿;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4总结评估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应急办公室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家组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并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形成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6.1物资保障

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监测设备、消毒药品、消毒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交通及通信工具等相应足量的防治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6.2资金保障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县财政预算,为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充足的资金保障,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扑杀补贴、突发疫情处置。县林草局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人员保障

县林草局主要领导具体负责,建立由林草、公安、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并进行系统培训和演练。

6.4社会宣传教育

县林草局应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疫病科普知识、应急知识、防控知识宣传,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疫病实行群防群控。

6.5保密

参与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加强对通讯、涉密文件和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信息的管理。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疫源: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陆生野生动物特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

疫病: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是指在一定区域,陆生野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陆生野生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或者可能对饲养动物和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事件。

暴发: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陆生野生动物患病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的现象。

现场封锁隔离:指对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发生现场,为防止无关人员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进入而采取的划定警戒线、人员看守等防止潜在疫病扩散蔓延的防控措施。

I、Ⅱ、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见林业行业标准《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危害性等级划分》(LY/T 2360-2014)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林草局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林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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