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121-100/2017-2338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机构: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9-13 |
责任部门: | 永宁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7-09-13 |
名 称: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根据《永宁县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方案》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设立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集中受理审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人员组成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20名。主任委员由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委员由县政府法制办分别从县级机关中具有一定法律素养和丰富行政管理经验的领导干部及行政机关以外的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法官、律师中遴选,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聘任,任期为2年。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召开听证会、组织案件审理会、送达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兼任。
三、运行方式
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实行案件调查和案件议决相分离的运作方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受理、调查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案件审议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会议按照委员名单顺序或与案件业务研究范围有关联委员优先原则,选择5-7名单数委员参会。委员在听取案件调查基本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问后,发表个人意见并各自填写表决票,现场统计,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每起案件的议决意见,形成决定书文稿报县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签发。县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拥有对委员会议决意见的否决权,可以拒绝签发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拒绝签发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召集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的会议重新议决。
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审查的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案件所作出的复议决定及程序性文书统一加盖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审查的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所作出的复议决定及程序性文书加盖相关部门行政复议专用章。
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拟维持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直接签发复议决定,拟撤销、变更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上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附件: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
附件
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委员:李润军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主任委员:赵会勇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肖承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委 员:马彦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路新利 县人大法工委主任
张 军 县监察局副局长
王定国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任新民 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许继承 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姜 文 县司法局局长
郭万军 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
李建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
王志玲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 兰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玉成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 哲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正纲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彦峰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于 骞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晓琴 永川律师事务所主任
于海生 维誉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兆霞 银川大学法学院院长
金 淼 银川大学法学院讲师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马彦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路新利 县人大法工委主任
苏 磊 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
许继承 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樊世浩 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冯 辰 县法制办工作人员
魏 娜 县法制办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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