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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21-100/2017-2343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7-09-13
责任部门:永宁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9-13
名 称: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区市属驻永有关单位:
《永宁县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贯彻落实。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2日
 
永宁县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宁夏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24号)精神,推进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保障现代农业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受灾农民合法利益为目的,以保费补贴政策为引导,以投保自愿为前提,以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深入开展农业保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和社会影响,防范和化解风险,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面广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因灾受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为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增强风险意识、市场意识、合作意识和互助意识。通过实行保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保人”)参加农业保险。
(二)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农业保险业务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保费补贴为引导,充分运用保险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
(三)坚持投保自愿的原则。各乡镇及农口部门通过政策宣传引导投保人自主自愿参加农业保险。
(四)坚持保费共担的原则。财政部门、投保人及有关各方共同承担保险费用。
(五)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县财政、农牧、林业、气象、金融等有关部门及保险公司,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农业信贷、其它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协力推进试点工作。
(六)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农业保险主要选择区、市、县确定的战略性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重点生产区域,并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经营机构风险承受能力,实行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先易后难、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三、险种和范围
(一)险种。
1.种植业:温棚、水稻、小麦、玉米、葵花、脱水蔬菜(包括番茄)。
2.林果业:苹果、葡萄、枸杞、红枣(包括长红枣)。
3.养殖业:能繁母猪、成年奶牛和后备奶牛、肉牛、基础母牛、肉羊种羊、基础母羊。
积极探索开展适水产业、小杂果等其他农业保险品种工作,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二)范围。
全县各乡镇、林(牧)场。
四、承保及费率标准
(一)种植业和林果业。
1.承保方式。按照每户农民实际种植的作物面积或温棚面积投保。实行统一投保和联户投保的,自缴保费给予一定的优惠。以乡(镇)、村为单位进行统一投保,面积在5000亩(含5000亩)以上的,自缴保费优惠5%;以产业化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连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面积在10000亩(含10000亩)以上的,自缴保费优惠6%;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联户投保,面积在500亩(含500亩)以上的,自缴保费优惠5%。
2.保险金额。温棚分为6000元/亩、8000元/亩、10000元/亩三个档次,由参保者自愿选择。水稻400元/亩、小麦300元/亩、玉米300元/亩、葵花500元/亩、脱水蔬菜(包括番茄)1000元/亩、苹果700元/亩、葡萄800元/亩、枸杞1500元/亩、红枣500元/亩、长红枣800元/亩。
3.保险费率。温棚为4%,水稻、小麦、玉米、葵花、脱水蔬菜(包括番茄)、苹果、葡萄、枸杞、红枣(包括长红枣)为6%。
4.保险期限。温棚自签订保单起一年;粮、油、蔬菜等作物从种植或移栽起,至产品成熟收获止;林果产品从生长起,至产品收获止。
5.保险责任。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决定的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旱灾、连续降雨、花期沙尘暴等。
(2)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6.保费承担。温棚: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40%,投保人缴纳10%;水稻: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15.8%,投保人缴纳4.2%;小麦、玉米: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14.4%,投保人缴纳5.6%;其他品种: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30%,投保人缴纳20%。
(二)养殖业保险。
1.投保方式。一般以养殖户为单位进行投保。以养殖场或园区组织养殖户统一进行投保的,自缴保费给予一定的优惠。成年奶牛和肉牛基础母牛,一次投保100头以上200头以下的,自缴保费优惠4%;一次投保200头以上500头以下的,自缴保费优惠5%;一次投保500头以上的,自缴保费优惠6%。能繁母猪、肉羊种羊和基础母羊,一次投保100头以上200头以下的,自缴保费优惠3%;一次投保200头以上的,自缴保费优惠4%。一个保险期内没有发生理赔事项的,下一个保险期自缴保费可再优惠2%。
2.保险金额。奶牛保险金额分为5000元/头、6000元/头、7000元/头三个档次,由奶牛养殖户和保险公司具体协商确定;后备奶牛3000元/头,能繁母猪1000元/头,肉牛2000元/头,基础母牛2500元/头,肉羊种羊2000元/只,基础母羊500元/只。
3.保险费率。奶牛、后备奶牛、能繁母猪、基础母牛、肉羊种羊、基础母羊为6%,肉牛为5%。
4.保险期限。奶牛、后备奶牛、能繁母猪、基础母牛、肉羊种羊、基础母羊自签订保单起一年,肉牛自签订保单起三个月。
5.保险责任。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政府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①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吸血虫病。②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炎、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害、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③肉牛、基础母牛:炭疽、创伤性网胃炎、急性瘤胃鼓气。④肉羊种羊、基础母羊:巴氏杆菌病、炭疽、口蹄疫、气肿疽、焦虫病、链球菌病、羊痘、羊快疫、羊坏死杆菌病、羊猝狙、羊黑疫、羊肠毒血症、传染性胸膜肺炎、支原体肺炎。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决定的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在保险期内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后,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人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除专项补贴金额。
6.保费承担。奶牛、后备奶牛: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5%,县财政补贴5%,投保人缴纳10%;能繁母猪: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投保人缴纳20%;肉牛、基础母牛、肉羊种羊、基础母羊:自治区财政补贴50%,市县(区)财政补贴30%,投保人缴纳20%。
投保人自缴保费不到位的,财政不予补贴。
五、保险管理
(一)经营模式。根据《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要求,农业保险实行“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我县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公司承办(以下简称人保公司)。
(二)保费管理。人保公司要及时将投保人缴费清单汇总后,报送县财政局。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县财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个季度的投保情况,县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人保公司,投保人自缴保费由人保公司收取。县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
农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行、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人保公司要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下转、一年一入”的原则,分险种核算,保费盈余不做利润进行分配,逐年滚存,以备大灾之年赔付。
人保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管理,且据实列支、专款专用。人保公司应拨付县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保险过程中的劳务用工报酬和工作开支。
人保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县财政局报送经营费用使用情况。县财政局要定期对人保公司农业保险保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理赔服务。理赔服务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人保公司设立专门的服务电话,投保人发生灾害后,由投保人直接向人保公司报案,人保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一定时间内派人核实灾情(林果业和设施农业2小时内、其他险种6小时内)。一般赔案的处理,由人保公司会同县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勘定损并制定理赔方案,查勘定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人保公司必须赔付到位;发生大面积灾害时,由县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负责处理。坚持“赔款到户”的原则,张榜公布赔付结果。保险赔款充分利用县政府直补农民“一卡通”系统进行发放,减少流通环节,提高理赔效率,坚决杜绝理赔资金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资金筹集。农业保险以乡镇为单位开展,乡镇是农业保险的第一责任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54号)要求,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农业生产情况、农业保险需求(补贴险种的承保面积或头数)及上一年度实际投保情况,于当年11月底前向人保公司提交下一年度农业保险计划,人保公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人保公司收取投保人自缴保费后,向县财政局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人保公司“农险专户”。同时,县财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保费补贴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是创新支农方式,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实现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县政府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监察、财政、审计、涉农部门、各乡镇及人保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农牧、林业部门及各乡镇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农业保险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县政府将把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纳入各乡镇年终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协同推进。
县财政局牵头,负责落实各项政策、办法的起草制定及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农牧局、林业局负责具体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做好防灾防病,强化专业技术服务,研究提出农业保险的意见和建议。
县气象局负责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评估,提出气象灾害防御的合理化建议,对农业气象灾害进行评估认定,为农户提供有效的气象服务。与人保公司联合开展农业灾害风险区划工作,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人保公司负责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保险条款,明确理赔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农户报案受理、查勘定损、制定赔付等工作,确保保险政策落实到位。
各乡(镇)、村要相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保险宣传、报案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争议协调等工作。各乡镇具体负责本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落实工作。
设立永宁县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由农牧、林业部门牵头,涉灾部门、人保公司有关专家组成。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农业灾害的风险评估、损失鉴定和金额核定等工作,协调处理农户和人保公司之间因为核损方面发生的争议问题。
(三)政策鼓励,协同推进。为促进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将把是否开展和参加农业保险作为享受各类财政、信贷政策扶持的重要条件,对试点工作开展好的乡镇及投保人在财政扶持等方面给予优惠。一是优先享受财政扶持政策。财政、农牧、林业等部门安排各类财政支农资金项目时,要把是否参加农业保险作为必要条件。二是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开展支农惠农贷款业务。鼓励涉农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连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跨镇跨村联户投保。三是创新支农惠农贷款保险机制。把农业保险与产业政策、补贴政策、金融政策、信贷政策、担保政策等相关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提高农户的参保积极性,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四是各金融机构在开展支农惠农贷款时,可将保单质押作为贷款担保的补充措施,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不断提高担保物质量,加强新品种推广,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五是选择基础工作较好的乡镇进行统保试点,纳入统保试点的乡镇将优先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有关扶持补贴政策。六是金融机构要结合农户的农业保险参保情况进行农村信贷发放,鼓励农户参加保险,对积极参保的优先考虑资金支持。同时,对涉农企业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政策上给予扶持。七是农业产业化政策与保险政策有机结合,需要重点推动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都要积极办理农业保险。
(四)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农牧、林业等部门及人保公司要根据农业保险产品的特点,制作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宣传材料,深入乡村特别是到农户中去,宣传推销农业保险产品。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和动员力度,把农业保险宣传与农民技术培训结合起来,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模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和保险条款等内容,提高广大农户自愿投保的积极性,为我县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氛围。
(五)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将这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有关法规制度,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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