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121-100/2017-23507 | 效力状态: | 已废止 |
|---|---|---|---|
| 发布机构: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9-13 |
| 责任部门: | 永宁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7-09-13 |
| 名 称: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推进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望远工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区市属驻永各有关单位:
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推进建设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为加强我县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好《通知》要求,现将《永宁县推进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
永宁县推进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2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推进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14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本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相互兼容、节约高效的原则,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和银川市企业信用协同监管系统,建立政府部门间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和利用机制,通过“一网归集、双向服务”,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进得来、拿得出、用得好、管得住”。“一网归集”即发挥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作为企业信息源头的基础作用,按照将企业信息记于企业名下的归集路径,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立面向政府、面向社会的信息归集机制,促进部门、地方、行业企业信息互联互通,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双向服务”,即一方面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门户,为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等互联网应用服务,有效解决企业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通过系统的协同监管功能,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实现企业信息大数据监管,实现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
二、主要工作和职责分工
(一)实现信息归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归集的企业信息主要包括工商信息、企业自主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信息和司法部门信息。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来归集信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采集效率,实现信息共享。
“工商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企业自主公示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年报信息和企业即时信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依托工商综合业务平台,认真做好各自产生的“工商信息”的归集,并采取有力措施指导、督促企业做好“企业自主公示信息”的归集工作。(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其他政府部门信息”主要包括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信息、联合惩戒信息及小微企业享受政策扶持信息等。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和相关规定要求,明确责任,主动将本部门涉及企业的信息负责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其他政府部门信息”通过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相关部门信息交换”模块来归集,访问权限由自治区工商局统一分配和管理。访问权限赋予后,2016年12月底前,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将各自产生的涉企信息推送或录入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对县级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归集信息的录入培训、业务指导工作。(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县级其他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司法部门信息”主要包括涉及企业的司法协助、联合惩戒等信息。需要与企业登记业务系统进行网络专线连接的县法院、检察院应通过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与自治区工商局联系,并做好相应系统应用工作。(责任单位:法院、检察院)
(二)完成数据汇总。积极配合区、市相关部门实施数据中心改造,构建从上到下、及时稳定的数据汇总报送通道,确保实现企业信用公示数据的汇聚、管理,满足面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资源范围、更新频率、时效性、数据鲜活性等要求。(责任单位:望远工业园管委会、县直各相关部门)
(三)建立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利用以及系统使用管理、运行保障等方面的工作机制,确保相关制度建设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体建设同步进行,提升工程的规范化水平和制度保障能力,实现“一网归集、双向服务”。(责任单位:望远工业园管委会、县直各相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建设工作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后续工作复杂。为保证后期信息归集工作有序衔接,有力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的使用,县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法院、公安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农牧局、林业局、环保局、住建局、文广局、卫计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市管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负责我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建设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为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的落实,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建设推进工作相关会议的召集、录入培训、业务指导等事宜。各成员单位也要明确负责人,加强沟通,做好本部门涉及企业信息归集工作。
(二)保障归集信息质量。各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归集数据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对归集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协助自治区工商局做好我县信息归集培训工作,指导相关部门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要求的方式以及统一的数据规范标准归集数据,保证数据质量。
(三)加强监督考核。为保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建立永宁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归集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将企业信息归集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和依据,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责任考核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四)其他相关要求。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87号)中各部门涉及到的企业审批事项(可上网查询),明确负责人,并将负责人信息于2016年12月31日前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管科,联系人:张学伟,联系电话:8018112,电子邮箱:591810921@qq.com。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网址:http://gsxt.ngsh.gov.cn)
附件:永宁县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永宁县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我县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共同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机制,建立永宁县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
(一)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由县政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县人民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县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为副召集人。
(二)联席会议成员。发改局、公安局、农牧局、财政局、住建局、人社局、市管局、工信局、交通局、文广局、林业局、教体局、卫计局、水务局、民政局、环保局、宗教局、安监局、统计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金融办、法院、邮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消防中队、烟草专卖局、人民银行永宁支行主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职责
(一)联席会议职责。在县政府领导下,研究制定推进全县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建设,实现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形成共同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在多领域实现联合惩戒,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充分发挥诚信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石作用,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县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情况的综合反馈,向联席会议报告阶段性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负责联席会议文件记录、资料整理、宣传报道等日常工作。
三、工作内容和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也可委托副召集人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成员、联络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需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确因工作需要,经召集人同意,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的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各成员单位认为有必要解决的问题,可提议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各成员单位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协调解决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研究提出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沟通和对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和联合监管。
(三)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议定阶段性重点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通知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并准时参加会议,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和工作任务。
(二)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会议议题,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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