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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210100998767/2023-0075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12-14
责任部门:永宁县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3-12-14
名 称: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试行)》已经十五届县委2023年第22次常委会会议、十九届县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试行)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水平,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委托市、县管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3〕18号)、《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永政发〔2004〕1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

一、征收对象

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主要是永宁县辖区(城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

本方案规定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卫生清扫、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卫生费和特种垃圾处理费。

享受抚恤补助的家庭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核准的有效证件,可以减免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照《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规定的标准征收(详见附件1)。

三、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领导,成立城镇垃圾处理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学忠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谢丽丽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文荣  县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成  员:李学军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陈国宝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吕乐春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沈  波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  军  县民政局局长

        陈绍峰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许  波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司升阳  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局长

        马小英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局长

        杨志星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李岳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司迎春  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杨雁冰  县综合执法局局长

        刘  茜  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部长

        李成龙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  文  县税务局副局长  

        张  罡  中共中铁水务永宁供水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

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等工作,组成人员因分工调整或人事变动发生变化的不再另行发文调整,实行自然更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李成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费源信息核定录入汇总工作、日常协调和推进落实。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对接联系,做好本辖区内费源信息采集工作。

四、费源核定、征收方式及责任部门

(一)居民

1.征收标准:常住人口每户每月4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计征。

2.征收方式:根据是否纳入城市供水管网用水系统,可将居民分为抄表到户居民和未抄表到户居民。对于抄表到户居民通过中铁水务数据平移,可直接实现费源信息的建立;对于未抄表到户居民,多为老旧小区和以总表计量的居民,含趸售给高层住宅的居民,由物业公司或所在街道代征垃圾处理费。

3.责任部门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居民小区清单及变更信息;

(2)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配合提取、加工、传递水务系统数据,按规定征收费款、及时向永宁县税务局解缴代征费款;

(3)县税务局:做好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企业

1.征收标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企业、驻银单位的征收标准是本年度在职职工(含临时工、合同工、临聘人员)每人每月2元。

2.征收方式:录入永宁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系统,由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代征。

3.责任部门

(1)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数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

(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

(3)县教育体育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在编人数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

(4)县财政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在编人数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

(5)县民政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社会团体在职职工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

(6)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

(7)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

(8)县商务投资和促进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工业园区外除工业企业外所管辖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

(9)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房地产业、建筑业在职职工人数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

(三)设有摊位的市场(包括农副产品市场)

1.征收标准:每摊位每天1元。

2.征收方式:由市场管理单位代征。

3.责任部门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市场名单及摊位设置数量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

(2)县税务局:做好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四)宾馆、旅社、招待所、医院

1.征收标准:每床每月2元,在职职工每人每月2元。

2.征收方式:录入永宁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系统,由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代征。

3.责任部门

(1)县公安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宾馆、旅社、招待所在职职工人数、床位数量费源信息。

(2)县卫生健康局、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供医院、托育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的在职职工人数、登记信息、床位信息及变更信息。

(五)餐饮业、休闲娱乐业及其他营业网点

1.征收标准:按照营业面积大小,每月每平方米计费不同(详见附件1);

2.征收方式:录入永宁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系统,由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代征。

3.责任部门

(1)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文化旅游业经营面积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

(2)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商超企业经营面积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

(3)县财政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经营面积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

(4)县公安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足浴、歌舞、电子游艺、网吧等特种行业或场所经营面积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

(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除以上行业外的其他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面积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

(六)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

1.征收标准:由城管部门负责清运的每吨30元;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的每吨5元。

2.征收方式:由县综合执法局代征。

3.责任部门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城镇范围内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的垃圾费进行征收。

五、部门职责

(一)税务部门负责实施征收具体工作

依法依规开展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及欠费追缴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受理缴费人退库申请,审核后,提交财政部门复核,办理退付手续;受理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减免申请,并向征收平台传递减免信息;会同各相关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在委托代征工作开展前期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与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征缴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其他事项。

(二)财政部门负责经费及票据保障

对永宁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系统平台初始建设及后续维护资金进行拨付;参考银川市垃圾处理费委托代征手续费的费率及支付期限,县财政局按照代征垃圾处理费4%的标准,每半年支付代征手续费;向代征单位提供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要求规范管理。

(三)有关行政部门根据上文“费源核定和征收方式”的规定履行职责

各有关部门在平台建立初期按照要求提供信息,配合领导小组做好平台原始费源信息的采集;各成员单位须于每年9月1日前,依据“征收标准”核定“征收数额”,并编制“城镇垃圾处理费费源清册”(附表2),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将费源信息汇总录入至永宁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系统。

(四)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负责代征费款及数据传递

在永宁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系统平台中同步用户数据,从2023年起,委托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代征城镇垃圾处理费。配合软件公司做好平台建设初期数据的提取、连接及系统测试;通过永宁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系统平台接收核定信息,按照核定信息向缴费人征收费款;受理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减免申请资料,并将申请资料汇总报送至县税务局审核确认;按照规定时限向县税务局申报缴纳代征的城镇垃圾处理费。

(五)人民银行负责缴库管理

审核并办理城镇垃圾处理费预算科目、级次、收纳、划分、退库、更正等业务。

六、征缴管理

(一)征缴流程

1.用户信息由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配合系统建设单位进行初次维护。后续由城镇垃圾处理费费源信息领导小组进行新增、变更及审核。

2.缴费人的缴费信息由各部门依据“征收标准”进行采集,汇总上报领导小组进行核定录入,领导小组核定缴费信息后在永宁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系统平台中将应征数据进行推送,缴费人根据系统中核定的缴费信息或收到的核定通知书,前往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线下征收网点或通过线上方式进行缴费,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随水费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并按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入国库。

3.各代征单位根据《委托代征协议》的规定,按时申报缴纳费款,申报时填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表3),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后获取缴费凭证。

(二)票据使用

代征城镇垃圾处理费时向缴费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要求对票据进行规范管理。

七、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城镇垃圾处理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各街道、社区要高度重视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积极推进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系统的建设和有效使用。

(二)强化征收管理。城镇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代征单位的收费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擅自减免城镇垃圾处理费,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国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报县纪委监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企业、各生产经营场所和单位等以及城市居民(常住户、暂住户)不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严禁挪用、截留、变相私分城镇垃圾处理费。

(四)强化信息保密。征收过程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用户数据,出现数据泄露问题的,经查实后由数据泄露部门承担泄密责任;因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对代征单位造成投诉等问题,县相关政务评价部门在对代征单位进行考核评价时应予以考虑。

(五)强化催缴执行。根据《银川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拒不交纳或不足额交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县税务局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个人每次处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每次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1.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2.城镇垃圾处理费费源清册

      3.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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