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专区 > 政策文件
索 引 号:116401210100998767/2024-0004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02-07
责任部门: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2-07
名 称: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正月初二至初八(7时至24时),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燃放活动,需经公安机关许可审批。

二、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党政机关驻地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及公路、桥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饲料、面粉等物资存放场所及附近区域;

(五)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及附近区域;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室内外人员密集场所;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以及河湖冰面;

(八)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层的高层建筑和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以及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等;

(九)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附近区域;

(十)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

(十一)永宁县生态林场(原望洪林场、征沙林场)、永宁县杨显防沙林场(宁夏建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边界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十二)永宁县工业园区范围内(唐徕渠以东,109国道以西,启元路以南,永清路以北)、创业谷产业园一期、二期;

(十三)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倡导全县市民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严格遵守燃放管理规定,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买,在安全空旷处燃放,燃放时不能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安全,自觉减少噪音扰民,主动处理烟花残屑和垃圾,共同度过一个喜庆、平安、祥和的春节。

监督举报及应急电话:

应急管理:0951—8021879

生态环境:0951—8017892

综合执法:0951—8638400

市场监管:0951—8012315

交通运输:0951—8011242

消防救援:119

公安机关:110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1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