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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2101009993X0/2024-00055
  • 宁财(农)指标〔2024〕134号
  • 永宁县财政局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 有效
  • 2024年05月22日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耕地 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
宁财(农)指标〔2024〕134号
时间:2024年05月22日 来源:永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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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农垦集团: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2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农项目计划的通知》(宁农(计)发〔2024〕8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35508万元下达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全部为直达资金,各市、县(区)和农垦集团要按照直达资金的管理要求,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及时录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二、各市、县(区)和农垦集团要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宁夏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农(种)发〔2024〕7号)要求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工作。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要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平台发放,确保于630日前补贴到农户手中。

三、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的各项规定,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市、县(区)要切实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对照附件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结合地区实际和目标任务,细化本地区项目绩效目标表。自治区农垦集团要抓紧录入项目库,细化编报项目绩效目标表。项目绩效目标表将作为今后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按照项目绩效管理的要求,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对《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23〕667号)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指标进行了调整,请各市、县(区)认真核对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按照  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此项资金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科目详见附件1。

附件:1.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表

      2.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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