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保险公司:
根据农业保险补贴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将第五批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指14326.17万元(详见附件1)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及当地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对当地保险机构承保的农业保险保单进行审核后,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保费补贴资金。
二、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投保人未缴保费的,不予认定和核拨各级财政补贴资金。
三、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并按照中央、自治区及市、县(区)承担比例核算拨付,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弥补县级补贴,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将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9〕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全流程绩效管理工作,科学管理,提质增效,对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全年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于2025年2月 20 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
此次下达资金,收入列入 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13080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科目。
附件:1.2024年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预算指标(第五批)分配表
2.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全年绩效目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 12 月 10 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首页
今日永宁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永宁
宁公网安备640121020000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