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编制了《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
一、公开的原则和信息分类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机关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永宁县政府公众网(网址:http://www.nxyn.gov.cn/)进行查阅,也可以到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咨询。
(二)公开渠道
1.“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nxyn.gov.cn
2.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微信公众号。名称:永宁发改
3.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官方微博。名称:永宁发改
3.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
4.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示栏及信息查阅点。
地址:永宁县杨和街265号 发改局办公楼
电话:0951-8011392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不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4.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政府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咨询电话:0951—8011392,传真号码:0951—8011392,通信地址:永宁县杨和街县人民政府斜对面,邮政编码750100。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银川市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杨和大街265号。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09:00—12:00,14:00—17:00。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银川市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3.在线申请。(http://www.nxyn.gov.cn/zwgk/ysqgk/sy.html?id=342)申请人登陆“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栏目—“我要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政府组成部门”—“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页面,按照提示在线填写《银川市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内容首页左上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银川市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0951-8011392,同时致电告知“已提交传真申请”,确保公民申请的政府信息已到达政务公开办公室并有效接收。
以上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均应填写《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登陆“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机关暂不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意见。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精神,实行按量计收。
具体收费办法为: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本机关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注意事项。
1.填写《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2.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业务范围。
四、监督及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