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永宁县李俊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永宁县李俊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永宁县李俊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永宁县李俊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xyn.gov.cn/)进行查阅。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主要内容
1.李俊镇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李俊镇人民政府领导分工、机构设置;
3.李俊镇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6.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主要形式
1.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xyn.gov.cn)、“永宁县李俊镇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永宁李俊镇”(新浪)等政务新媒体。
2.李俊镇人民政府民生服务中心查阅。
地址:永宁县李俊镇民生街1号;
开放时间:夏季:8:30-12:00 14:30-18:00
冬季:9:00-12:00 14:00-17: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1-8419045 ;0951-8419757。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李俊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讯地址:李俊镇民生街1号李俊镇人民政府办公室309室;
联系电话:0951-8419045;
邮政编码:750103
电子邮箱:ynljz2013@163.com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向受理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李俊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到李俊镇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取。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银川市永宁县李俊镇人民政府309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现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李俊镇民生街1号李俊镇人民政府309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2:00 14:30-18:00;冬季:9:00-12:00 14:00-17:30。
2.信函。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银川市永宁县李俊镇人民政府309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4.传真申请:0951—8419046
以上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均应填写《银川市永宁县李俊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登“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机关暂不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精神,实行按量计收。
具体收费办法为: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本机关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政务咨询、信访、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等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业务范围。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提出复议,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为: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为: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请注意是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而非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
注:申办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