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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2023-04-07 16:13 字体:[]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永宁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闽宁镇人民政府编制了《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镇政府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镇政府机构职能(主要包括领导及分工情况;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政府文件(主要包括以镇政府文件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由镇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及文件;以镇政府名义发布或者镇政府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镇政府工作报告等);

4.重要会议(主要包括镇政府重要会议的有关情况);

5.镇政府内设机构人事任免;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规划的意见征集);

7.镇政府重点工作;

8.应急管理(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急安全知识、应急工作动态);

9.重大建设项目;

10.财政资金(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

13.其他(主要包括镇政府办公室其他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永宁县闽宁镇政府信息公开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及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形式,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nxyn.gov.cn/、微博:永宁闽宁镇、微信公众号:乡韵闽宁,也可以在镇综合办公室等处查阅场所查阅。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永宁县闽宁镇政府综合办公室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永宁县闽宁镇政府党政办公室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永宁县闽宁镇政府综合办公室不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4.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政府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永宁县闽宁镇政府综合办公室。咨询电话:0951—8403983,邮箱:ynmn2012@163.com。通信地址:永宁县闽宁镇政府综合办公室,邮政编码750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镇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闽宁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永宁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也可到闽宁镇综合办公室领取。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我要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平台-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填写申请表后提交;申请人也可以在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表》(见附件)填写,填写后提交至闽宁镇政府办公室邮箱:ynmn2012@163.com。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镇政府综合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传真:0951-8403981)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镇政府综合办公室接受核实。

镇综合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申请处理

申请处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并登记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 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精神,实行按量计收。

具体收费办法为: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本机关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镇政府办公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级政府或镇政府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