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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21MB16508309/2026-00013
  • 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 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 有效
  • 2026年02月12日
2025年永宁县农业防灾减灾项目(畜牧业) 实施方案
时间:2026年02月12日 来源: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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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畜牧业防灾减灾和抗灾保畜工作,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分配计划的通知》(宁农(牧)发〔20261号)要求,结合永宁县畜牧业生产受灾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自治区下达我县农业防灾减灾资金203万元,用于调运和储备饲草料1万吨以上,修复抗灾保畜生产设施等,减少灾害损失,扎实推进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增强畜牧业防灾减灾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为全县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二、实施内容及资金安排

(一)实施内容。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重点支持遭受冰雹、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的养殖场(户)防灾减灾,稳定畜牧养殖业永续发展。主要包括:购买、调运储备饲草料、机械及其他物资补助,修复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棚(圈)等生产设施等方面。(参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

(二)实施范围。

永宁县区域内,位于各级政府明确的禁养区域内的除外

(三)补贴对象。

1.肉牛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购买、调运储备饲草料的养殖场(户)(存栏量2025年农情数据大调查为准)。

2.遭受冰雹、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进行养殖设施修复的养殖场(户)。

(四)补贴标准。符合要求的养殖场(户)在2025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调运储备饲草料,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日期在2025年内且备注用途为购买饲草),按照不超过100元/吨的标准进行补贴,最终补贴标准结合验收通过的总收购量确定养殖设施修复的养殖场(户),按照不超过直接经济损失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进行补贴。

(五)资金来源。资金计划203万元,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分配计划中列出,优先补贴进行养殖设施修复的养殖场(户),补贴资金以核实的实际受灾情况为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为组长,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永宁县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项目工作专班主要负责统筹推进防灾减灾项目工作,制定项目方案,监管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及组织验收

(二)强化技术支撑。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成立永宁县农业防灾减灾项目技术服务专家组,重点开展相关技术指导、服务,帮助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防范灾害意识。

)严格组织实施。永宁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严格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分配计划的通知》(宁农(牧)发〔20261号)要求,负责业务指导、监管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拨付。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高度重视防灾减灾、恢复生产工作,做好农业防灾减灾项目配合工作,组织做好宣传、项目申报及材料初审。

)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 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规范资金使用,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救灾资金等行为发生。

)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将防灾减灾资金具体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规划财务处、畜牧兽医局备案。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适时组织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救灾资金有效使用。

  

附件:1.2025年永宁县农业防灾减灾项目申报表

2.2025年永宁县农业防灾减灾项目(畜牧业)技术服务组

3.2025年永宁县农业防灾减灾项目(畜牧业)绩效考核方案


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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