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依法行政,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合法、便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实际,制定《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xyn.gov.cn/)进行查阅。
一、公开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合法、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公开内容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的范围参见《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公开主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简称本机关。
四、公开形式及渠道
(一)主动公开
1.“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nxyn.gov.cn
2.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名称:永宁人社
3.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
4.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栏、政府信息查阅点。
地址:永宁县宁丰北街与永康路交叉口东北角100m 人社局办公楼3楼
电话:0951-8011270
(二)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办公室。通信地址:银川市永宁县杨和镇宁丰街与永康路交叉口,咨询电话:0951—8011270(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咨询)、8011270(传真);邮编:750100。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班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6: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周五整理政府信息申请事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银川市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办公室)设立的“银川市永宁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点”,现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银川市永宁县杨和镇宁丰街与永康路交叉口。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银川市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办公室)。
(3)在线申请。申请人登陆“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栏目—“我要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政府组成部门”—“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页面(网址:http://www.nxyn.gov.cn/zwgk/ysqgk/sy.html?id=350),按照提示在线填写《银川市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内容首页左上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银川市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办公室)0951-8011270,同时致电告知“已提交传真申请”,确保公民申请的政府信息已到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办公室并有效接收。
以上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均应填写《银川市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登录“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机关暂不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3.申请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不能当场做书面或口头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对下列情形,本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1)符合依申请公开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不予提供;经保密审查程序认定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6)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其中含有不宜公开内容的,只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7)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待明确后再予回复。
(8)申请人身份不清楚、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相关材料。
(9)申请人以电话方式提出申请的,由本机关接话人进行电话记录后,告知获取方式。
(10)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4.收费标准
本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精神,实行按量计收。
具体收费办法为: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本机关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公开形式及渠道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注:申办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