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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2024-02-27 10:21 字体:[]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公开信息的范围

(一)公开主要内容。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及机构领导分工等。

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由本县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的实施情况等。

4.业务信息

主要包括:工作总结,工作进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本部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

5.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6.财务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

7.行政处罚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公开主要渠道。

通过“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xyn.gov.cn/)、官方微博“@永宁市场监管”、政府信息查阅点,为公众提供查阅服务。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0951—8011211(仅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咨询);传真号码:0951—801567,邮政编码:750100;邮箱:nxynxsjj@sina.com。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银川市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现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冬季:08:30—12:00,14:00—18:00;夏季:8:30-12:00,14:30-18:30。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宁夏银川市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3.在线申请。申请人登陆“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栏目—“我要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政府组成部门”—“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页面,按照提示在线填写《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内容首页左上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宁夏银川市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0951-8011567,同时致电告知“已提交传真申请”,确保公民申请的政府信息已到达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并有效接收。

以上四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均应填写《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登陆“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社会事业部门组-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下载电子版。本机关暂不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精神,实行按量计收。

具体收费办法为: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本机关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注意事项。

1.填写《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2.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业务范围。

三、监督及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为: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为:银川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