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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21010100128C/2026-00090
  • 永水保函〔2026〕18号
  • 永宁县水务局
  • 永宁县水务局
  • 有效
  • 2026年05月12日
贺兰山东麓(永宁段)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永水保函〔2026〕18号
时间:2026年05月12日 来源:永宁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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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贺兰山东麓(永宁段)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函》收悉。2026年3月28日,我局组织专家对《贺兰山东麓(永宁段)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见附件)。经研究,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贺兰山东麓(永宁段)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位于永宁县贺兰山东麓,黄羊滩农场(贺兰山沿牧区)和闽宁镇范围内,属新建项目。2026317日,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永审服(批)发〔202688号文对本项目初步设计予以批复(项目代码:2601-640121-15-01-72706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对7个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图斑进行地质环境治理,共分5个治理区,由地质安全隐患消除工程、地形地貌重塑工程、土壤重构工程、植被恢复工程、其他工程5部分组成,分为1#治理区、2#治理区、3#治理区、4#治理区、5#治理区共5个分区。

项目总占地242.37hm²,其中永久占地1.53hm²,临时占地240.84hm²,占地类型为耕地、林地、草地、交通运输用地、其他用地。建设期土石方挖方量70.79,填方70.79,挖填方平衡,无弃方。项目总投资278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455.13万元。工程计划于20264月开工,20274月完工,总工期为13个月。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同意主体工程选址、建设方案与布局的评价结论。

(二)基本同意对项目占地、土石方平衡及施工工艺与方法等的评价。

(三)基本同意对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的评价和界定。

(四)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42.37hm²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范围、时段划分及方法。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的防治指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4%

(七)基本同意将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1#治理区、2#治理区、3#治理区、4#治理区、5#治理区共5个防治分区。

(八)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及进度安排。

(十)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十一)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依据、原则及方法。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概算总投资为1272.90万元,其中工程措施为267.24万元,植物措施为758.03万元,监测措施为22.44万元,施工临时工程108.05万元,独立费用56.53万元,基本预备费60.6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符合免征情形。

三、你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尤其是施工机械进出施工场地时,要安排有序,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在工程施工中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及时布设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料场,无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料场,要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在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后,及时将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负责人、联系人报永宁县水务局,并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并向永宁县水务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件:贺兰山东麓(永宁段)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永宁县水务局          

20265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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