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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2023-05-30 11:45 字体:[]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永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永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xyn.gov.cn/)进行查阅。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永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永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主要信息

1.概况信息

(1)机构职能: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领导分工:公开局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2.预决算公开

(1)部门预算:公开本单位当年财政预算信息。

(2)部门决算:公开本单位上一年度财政决算信息。

3.部门文件:由本县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4.规划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等。

5.业务信息:工作总结,工作进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6.人事信息:本机关人事变动情况。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xyn.gov.cn/)予以公开。

2.其他方式。通过“永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微信公众号”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平台和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一)受理机构

永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杨和南街255号;联系电话:0951-8621862(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咨询),0951-8621863(受理有关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就业创业和优抚优待等政策咨询);传真0951-8621862(请注明永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收);邮政编码:750100。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下载《永宁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到银川市永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现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杨和南街255号。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2:00,14:30-18:30;冬季:8:30-12:00,14:00-18:00。

2.信函申请。申请人下载《永宁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银川市永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邮寄地址: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杨和南街255号。

3.传真申请。申请人下载《永宁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0951-8621862。

4.在线申请。申请人登陆“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栏目—“我要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政府组成部门”—“永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页面(网址:http://www.nxyn.gov.cn/zwgk/ysqgk/sy.html?id=359),按照提示在线填写《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务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精神,实行按量计收。

具体收费办法为: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本机关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注意事项

1.填写《永宁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业务范围。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注:申办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