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永宁县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2024-02-27 08:53 字体:[]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编制了《永宁县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主要包括街道办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2.政府文件(主要包括由街道办制定的部门文件、以街道办名义发布或者街道办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正式文件等);

3.规划计划(主要包括街道办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

4.街道办重点工作;

5.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6.应急管理(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急安全知识、应急工作动态);

7.重大建设项目;

8.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9.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

10.社会救助信息;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采取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nxyn.gov.cn/、官方微博“@永宁县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栏,为公众提供查阅服务。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街道办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不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危及国家安全、公开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

4.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政府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咨询电话:0951—8011419,通信地址:银川市永宁县团结西路111号,邮政编码:750100。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永宁县团结西路街道综合办公室,现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永宁县团结西路111号。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冬季:8:30-12:00,14:00-18:00,夏季:8:30-12:00,14:30-18:30。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永宁县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

3.在线申请。申请人登陆“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栏目—“我要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政府组成部门”—“永宁县团结西路街道办事”页面,(网址http://www.nxyn.gov.cn/zwgk/ysqgk/sy.html?id=375)按照提示在线填写《永宁县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内容首页左上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永宁县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传真:0951-8011419,同时致电告知“已提交传真申请”,确保公民申请的政府信息已到达永宁县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并有效接收。

以上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均应填写《永宁县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登陆“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机关暂不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处理: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并登记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精神,实行按量计收。

具体收费办法为: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本机关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街道办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注:申办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