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责任规定》的通知
一、《永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8〕26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通知》(宁党办〔2019〕130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银党办〔2020〕6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永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目标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永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共八章四十四条,其中第二章至第七章分别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委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及检察审判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划分。
三、《实施方案》实施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