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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宁夏永宁工业园区党工委,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单位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
《永宁县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十四届县委2020年第11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
永宁县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要求,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激励全县广大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公务员成长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银川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永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全县各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县委考核科级领导干部以外的公务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坚持严管和厚爱、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综合运用日常工作纪实、测评与调研谈话、专项考核、一线考核、巡察督查等方式进行考核评价,充分发挥考核结果的正确导向作用,激励广大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走好永宁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子,决战决胜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为“建设美丽新宁夏、共圆伟大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由其所在机关组织实施,作为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各机关成立考核小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机关党(工)委(党组)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加强考核总量控制,除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和依照公务员法开展的考核外,机关不得自行设置以全体公务员为对象的经常性考核项目,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三章 内容和指标
第五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公务员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区、市、县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处置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应当突出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承诺兑现、服务对象和知情群众评价等情况,注重了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实效,关注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第六条 考核指标应当体现政治性、导向性、时效性。加强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市、县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考核,推动机关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每名公务员,注重精简优化考核指标数量、层级,做到可落实、可衡量、可比较。
第七条 机关可以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区分不同类别、层级和职位公务员特点,设置考核指标,制定考核实施方案,并结合机关的目标任务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重点考核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责任务的工作实绩。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重点考核履行专业技术方面职责任务的工作实绩。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重点考核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执法职权、完成执法任务的工作实绩。
考核指标一般包括政治素质、工作实绩、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见附件2)。主要考核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公务员年度及阶段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及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成效等。
注重制定和使用考核指标,加强对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的考核,不得简单将有没有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唯一标准,不应简单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防止过度留痕。
第四章 平时考核
第八条 平时考核实行以季度为周期考核的方式进行(以下称季度考核),第四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合并进行。
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制定的平时考核方案应当报县公务员局审核备案。
第九条 平时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考核对象的主管领导是考核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考核各室(股)负责人,室(股)负责人考核本室(股)公务员。人数较少的机关也可根据业务关联度等合理确定考核对象范围。
第十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目标。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应根据公务员职位职责,将年度及阶段目标任务逐层细化分解,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对新增加的工作或临时性任务,及时补充分解,责任到人。
(二)个人小结。公务员以月或阶段性工作为周期记录平时工作情况,按照机关平时考核周期,对照机关要求、职责任务或者考核指标,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小结,实事求是进行自我评价,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登记表》(见附件4),并在本单位公示。
(三)审核评鉴。各机关考核领导小组及时组织人员对公务员平时情况进行测评,下发《 年度 季度公务员平时考核评价测评表》(见附件1),测评人员依据《公务员平时考核参考指标》给予被考核对象打分。其中,主要领导打分占30%,主管领导打分占20%,干部群众打分占30%、考核领导小组打分占20%。加减分以实际分值进行核算。根据分数高低提出评鉴意见和考核等次建议,并提请党(工)委(党组)或支部会议研究决定。
审核评鉴应当结合日常了解、群众评价以及服务对象意见等情况,吸收运用绩效管理等成果,根据需要听取县纪委监委或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注重看公务员担当作为表现情况,综合研判,实事求是确定考核结果,防止简单依据个人小结对公务员作出评价。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服务对象评议。
审核评鉴时,公务员季度考核为好等次的,赋分应当在90-95分,较好的应当在80-89分;一般的应当在60-79分,较差的应当在60分(不含)以下。
(四)审核汇总公示。各单位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机关考核指标和优秀等次名额分布情况,对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并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结果反馈。主管领导或者负责组织(人事)的领导采取口头谈话或书面形式,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
(六)结果备案。季度考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完成,并将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公务员局)备案(见附件3)。
第十一条 派出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其季度考核由所在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调任、转任的公务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季度考核,调任、转任前的季度考核情况由原单位提供。公务员援派或者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季度考核。
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半个季度的,参加季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参加季度考核,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依据。
受党纪政务处分和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参加季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应当与公务员日常管理统筹融合,可以将平时考核程序与机关及科室的安排总结、工作例会、绩效管理、定期测评等措施相结合,与党员评星定格、争先创优等组织生活制度相结合,切实减轻公务员负担,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第五章 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坚持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组织开展,按照撰写年度总结、述职评议、领导评鉴、审核汇总、核计加减分、确定考核结果、结果公示、结果反馈、考核备案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年度总结。公务员要如实撰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述职评议。组织召开年终考核会,公务员进行年度工作述职,单位干部群众进行评议打分(见附件6)。参加述职评议的人员为本机关全体人员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参会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应参会人数的80%。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应当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服务对象参与评议。
(三)领导评鉴。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根据公务员全年工作表现、岗位绩效考核落实情况、担当作为等表现,结合群众评价、服务对象意见和县纪委监委或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进行评鉴,按照评定标准和比例分别进行考核赋分,由主管领导提出年度评鉴意见。
干部群众、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对公务员评鉴打分时,认为公务员全年工作表现为优秀的,赋分应当在90-95分;称职的应当在80-89分;基本称职的应当在60-79分;不称职的应当在59分及以下。其中,评鉴打分在90-95分的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35%。
核计加减分。各单位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认真审核公务员年度内受表彰奖励或处罚性处理等情况,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加减分(具体加减分项见附件7)
审核汇总。各单位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分别将公务员季度考核、年终考核、加减分等各项分值按照规定比例核算公务员年度综合得分。其中,前三季度考核得分占60%、年终考核得分占40%,加减分以实际分值进行核算。前三季度每个季度考核得分分别占年度考核得分的20%。年终考核得分中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干部群众评价得分各占30%、40%、30%的比例进行核算。
(六)评定考核结果。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相关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征求县纪委监委或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提出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初步建议,经党(工)委(党组)或支部充分酝酿,集体研究确定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应当在90分以上,称职等次的应当在80分以上,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60-79分区间的,应当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在59分以下的,应当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七)结果反馈。主管领导或本机关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反馈年度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公务员对考核有异议的,上报县委组织部(公务员局)进行复核,签署审核意见后存档。
(八)考核备案。参与考核的机关在次年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公务员局)备案,经县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审议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由县委组织部在全县发文表彰。
第十五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
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应当在90分以上;评为“称职”等次的,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应当在80分以上;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60-79分的,应当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应当被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工作绩效考评系统。本年度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绩效考核被评为“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的,本机关本系统公务员的优秀比例可分别按30%、25%、20%核定。未纳入县绩效考评系统的单位,单位所属公务员优秀比例可按25%核定。行政审批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在良好及以上等次的,窗口单位服务人员中的公务员可按35%的比例核定。绩效考核一般等次的按20%核定。
绩效考核为优秀的单位,优秀等次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本系统参加考核总人数的35%。
第十七条 当年交流的公务员在现工作单位参加考核,其交流前有关工作等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从一级主任科员晋升为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当年的考核,如无特殊情况,一般确定为称职等次,次年转为正常考核。
挂职锻炼或因专项工作抽调半年以上的公务员,在挂职单位或抽调单位参加考核,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的意见。
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参加派出单位考核,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十八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本乡镇(街道)、本部门(单位)党(工)委(党组)或支部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在重大疫情、重大灾难前或文明城市创建中表现不积极不主动,不担当不作为或表率作用不强的;
(四)党员在当年评星定格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五)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信息被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年度考核结果应当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不服从组织分配,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搞团团伙伙,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
(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作风形象不佳,“疲、牛、虚”,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在群众中影响较差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第二十条 公务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暂不评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受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其年度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第六章 结果确定和运用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
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平时考核周期内分解落实的工作任务完成好,工作实绩突出或者平时考核周期内获得了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应确定为好等次。
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平时考核周期内能够较好完成分解落实任务的,应确定为较好等次。
政治素质一般,工作能力较弱,平时考核周期内分解落实的任务完成质量不高的,应确定为一般等次。
政治素质较差,平时考核周期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存在不廉洁问题的,应确定为较差等次。
好等次公务员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40%以内。评定为好等次的公务员,应当在本机关范围内公开。好等次名额应当向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和艰苦岗位公务员倾斜。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明确细化评定平时考核结果等次的标准,对考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平时考核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突发事件、面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并及时给予奖励。
公务员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五条 各党(工)委(党组)或支部应当建立平时考核档案,强化平时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营造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公务员,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表扬。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在确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教育培训、表彰奖励、职务职级晋升、选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公务员,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及时谈话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应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诚勉。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要进行离岗培训或调整岗位。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帮助引导公务员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激发自我完善的内生动力,为其改进提高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 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平时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5)。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进行公示时,应当公示其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
第二十七条 各党(工)委(党组)或支部应当把平时考核发现的问题作为优化内部职能和人员配置的重要参考,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存入个人档案,作为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的主要依据。
(一)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一次,单位发放优秀公务员奖金;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按规定安排健康休养,晋升职务职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较多的或连续两次记三等功的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晋升职务职级时重点考虑。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分管领导应当对其进行谈话诫勉,限期整改,向机关党(工)委(党组)汇报整改结果。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五)不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六)经考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离岗培训、调整任职。
(七)对与年度考核结果有关的其他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党(工)委(党组)或支部要严格考核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对于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季及当年考核直接确定为较差或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如实反映情况、表达意见,对利用考核评价打击报复、恶意中伤干部或搞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公务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委组织部(公务员局)反映。
参与考核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胜任考核工作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保密意识,并按照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考核,提高考核工作智能化水平,力求简便快捷,防止繁琐操作。
第三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的工勤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永宁县委负责解释,具体由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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