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永宁县自然资源局编制了《永宁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自然资源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县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领导及分工情况;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部门文件(主要包括由县政府制定、与县自然资源局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件;以县自然资源局名义发布或者县自然资源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全县自然资源及其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规划,县自然资源局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
4.行政审批事项(县自然资源局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办理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征地拆迁(征地批复、征地公告、征地告知、一书四(三)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结果、交易公告等信息);
6.应急管理(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预警信息、应急安全知识、应急工作动态);
7.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等);
8.政策解读(自然资源行业法律、法规、规章,自然资源领域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程);
9.热点回应(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回应情况);
10.财政资金(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
11.扶贫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森林防火、禁牧封育的监督检查情况;
13.双随机一公开;
14.其他(主要包括县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等形式进行网上公开,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nxyn.gov.cn/,政务新媒体微博账号名称为:永宁县自然资源局。也可以在县自然资源局档案室、政务公开栏等公开查阅场所查阅。地址为:永宁县杨和大街255号,政务公开栏设在局二楼。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永宁县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永宁县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永宁县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
4.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政府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永宁县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电话:0951-8011452,0951-8011462;传真号码:0951-8011452;通信地址:永宁县杨和大街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邮政编码750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县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永宁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永宁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
1.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点击“我要申请”跳转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平台,选择“永宁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平台”申请人填写信息后提交即可。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3.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可传真至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0951-8011452,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同时致电0951-8011452或0951-8011462告知“已提交传真申请”,确保公民申请的政府信息已到达办公室并有效接收。
申请人以方式1、方式3或方式4提出申请时,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县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核实。
县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申请处理
申请处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并登记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7个工作日内补正或更改;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县自然资源局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我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精神,实行按量计收。
具体收费办法为: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我局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注意是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而非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
附件:永宁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