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银川市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银川市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银川市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银川市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nxyn.gov.cn/)-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进行查阅。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主要内容。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信息:
1.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以审批服务管理局名义发布或者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各类文件,包含重要活动方案、通知及小结。
2.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机关名称、办公地址、邮箱、联系电话;内设岗位及主要工作职责;工作人员岗位调整情况。
3.领导信息
主要包括:领导姓名、职务及职责分工。
4.预决算公开
主要包括:部门预算(财政拨款预算表及简单说明,“三公”经费预算具体情况及说明);部门决算(收入支出决算报表及情况说明,“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及说明)。
5.重点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除涉密项目外的重点政府投资项目批复;权限内企业投资重点项目备案信息;取水许可审批;除涉密项目外的重点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除涉密项目外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除涉密项目外的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含临时性工程)规划许可证;除涉密项目外的重点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除涉密项目外的重点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除涉密项目外的重点项目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6.项目环境影响评估信息
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的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7.投资项目审批备案信息
主要内容:除涉密项目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结果(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
8.信息公开指南
主要包括:主动公开的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公开时限;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处理、收费标准;监督方式及程序。
9.信息公开制度
主要包括:政务公开各项制度。
10.信息公开年报
主要内容:基本情况;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行政权力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11.权力清单
主要包括:对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形成权力清单,对权力清单内容予以发布。
12.责任清单
主要内容:对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形成责任清单,对责任清单内容予以发布;以宁夏政务服务网为载体,全面梳理政务服务事项,在永宁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13.行政许可结果公开
主要内容:各审批岗位日常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结果。
14.办事指南
主要内容:各审批岗位相关业务的办事指南。
15.公示公告
主要内容: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岗位需向大众广而告之的文件、公告等;娱乐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公示场所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申请人姓名、监督电话、公示时限等;医疗机构公示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设置人姓名、监督电话、公示时限等。
16.优化营商环境
主要内容:优化营商环境信息。
17.政府开放日
主要内容: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开放日活动方案、活动公告、活动信息、意见征求及反馈。
(二)公开主要渠道。
通过“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nxyn.gov.cn/)、审批服务管理局微信公众号、永宁县政务服务中心宣传折页、宣传二维码、政府信息查阅点,为公众提供查阅服务。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咨询电话:0951—8021351(仅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咨询);传真号码:0951—8021871,邮政编码:750100。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银川市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现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综合管理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09:00—12:00,14:00—17:00。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宁夏银川市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3.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点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专栏,进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平台”,选择所需信息的机关单位,点击“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提示在线填写《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也可登录“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顶部左上角“登录个人中心”查询办理结果。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内容首页左上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总页数,传真至宁夏银川市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综合管理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0951-8021871,同时致电告知“已提交传真申请”,确保公民申请的政府信息已到达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综合管理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并有效接收。
以上四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均应填写《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登录“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频道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电子版。本机关暂不开通电话、电报、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申请方式。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其他按照《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办理答复的。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精神,实行按量计收。
具体收费办法为: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本机关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注意事项。
1.填写《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2.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业务范围。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对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和不予公开的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其他侵害情形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